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
2021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1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研究2021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全市各缴费单位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自动接收相关数据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如果你的公司在5月底缴纳了4月份的社保费用,那么当月不会自动缴纳。
4、江苏省工伤保险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雇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根据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5、2019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个肯定是有的。参考: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江苏省省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雇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扩展信息: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在劳动者患病时,依据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和社会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2.医疗保险的特点: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大部分单位和个人能够低水平负担的费用为基础,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8、江苏省社保征缴条例
2008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18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9、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活动,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